关于进一步规范徐州工程学院
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有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包括内容、行程和人员;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应有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带队来校进行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涉外及港澳台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其他来校进行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相应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第六条 公务接待执行审批程序,由接待部门提前申请,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确定用餐地点和餐标,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在学校OA办公系统中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七条 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前提下,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部门、学院负责的一般性公务接待,原则上以分餐制为主,如不具备分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分餐费用标准30—50元/人,桌餐费用标准80—120元/人。
第八条 公务接待住宿费用除上级规定应由学校承担的以外,原则上由来宾自理。住宿房间原则上为标准间(标单或标双),接待省部级领导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和花篮。
第九条 凡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接待的领导或来宾,由校长办公室安排接待用车。凡由校内单位联系接待的领导或来宾,由接待单位安排接待用车。确需校外租车的,按照《徐州工程学院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徐工院发〔2023〕32号)执行。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公务活动期间,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原则上不制作背景板、欢迎牌,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可根据情况安排校内参观,参观点要与活动内容相关,并能展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参观过程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除上级安排的工作检查等活动外,同城客人不予接待,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属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财务处要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审计处应对公务接待费用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校内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2.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3.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4.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5.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6.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涉外接待工作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要求及公务接待标准将根据上级相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发布的徐工院发〔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徐州工程学院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文件自行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4月23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