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三)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建设项目用款计划。
(四)根据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与竣工验收工作。
(六)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本校力量不足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此项工作。
第五条 基建处负责协助校园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负责用款计划的编制和支付凭证的流转审批;负责竣工结算报告的初步审核等工作;协助财务处填报基建相关财务报表;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决算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参与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核、工程结算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按上级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基建处按照项目年度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学校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按规定程序及时间上报。
第十三条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经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如需要调整投资,基建处应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基建处应按学校“三重一大”等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经审核批复后,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第五章核算与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基建财务实行集中管理,根据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按照具体项目设置进行明细核算和账务处理。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在同一项目核算和管理;对于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及时登记明细账(数量金额式)。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真实、全面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积极开展基建财务分析工作,为学校领导进行基本建设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如律师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二十条 学校在项目建设期间取得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二十一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不得超过上级文件规定开支标准。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发生,确需列支的,应当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施 工现场在常驻地以外的,其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施工现场在常驻地范围内的,其管理人员不安排施工现场津贴。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成本已经按项目归集核算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向基建处提交调整依据及说明,由基建处统一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提交财务处进行成本核算调整。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必须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由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基建处、审计处(跟踪审计)审核是否完成合同条款约定进度及工程进度款数额,财务处复核工程进度款数额。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需凭合同、合法票据,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三)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前,工程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施工单位承包部分工程造价(扣除甲供材料、分包工程价、预留金)的80%。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工程质保到期后,经用户、资产管理部门签署工程项目质保意见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竣工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基建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管理
(一)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一般不入材料实物仓库,由供货商直接送至工地现场。经甲方、监理、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接收、保管和使用,甲方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保管费(按约定费率)。基建处设立材料出、入库登记账,按建设项目、材料品种登记材料收、发、存数量明细账。财务处同时设立甲供材料、设备财务明细帐。
(二)基建甲供材料(设备)款的结算。材料、设备供应商凭销售合同、送料(货)单、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领料单,向基建处提出材料款结算与支付申请;基建处根据供应商所供材料的出、入库登记账和合同条款,结算出供应材料数量和应付的材料款;财务处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比例和材料出入、库账,核算应付给供应商的材料款。
(四)基建甲供材料、设备款的支付。需凭合同、合法票据以及材料、设备入库、出库单(如需结算还需凭结算清单)、验收单,财务处方可办理材料、设备款的支付。
(五)在总包单位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相关甲供材料、设备的施工费用由甲方按实结算支付给总包单位。但,如因总包单位原因导致其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超过定额规定标准的(没有定额标准,以行业通常标准为准),甲方有权在竣工结算过程中扣除超过定额标准的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其超领幅度在10%以内的部分按甲方的实际采购价从总包单位施工结算款中扣除,超领幅度在10%以外的部分按实际采购价×1.2的价格从总包单位施工结算款中扣除)。
第七章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基建处应配合财务处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报表和说明)的编制。
(一)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基建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的撰写;
(二)基建处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经基建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核报校长审核后,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处、财务处做好资料准备及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八章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四条根据批复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处、财务处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财产价值移交报告单,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交接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调增(减)工作。
第三十五条为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2019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4月23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